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法律依据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法律依据
  •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在到达经营地前,纳税人需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验证。活动结束后,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并在证明有效期限届满10日内,返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如果累计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应...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当企业或个人在外县(市)临时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时,需遵循特定的税务管理规定。具体而言,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携带此证明,还需前往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以便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这一规定旨在确...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情况如下: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需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若跨省经营,不论是否在省内跨县(市),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开具《外管证》;而在省内的跨县(市)经营,是否需要则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

  • 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公正与公平。总的来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在外地进行业务活动时必不可少的文件。它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税务机关的管理提供了便利。通过合理合法地申请和使用该证明,可以确保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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