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会计问题

外贸出口会计问题
  • 申报资料的填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应纳增值税的所属纳税期,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年、月、日。
    3、纳税人登记号,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4、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姓名。
    6、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及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8、经济性质,按纳税人税务登记上所认定的经济性质填写。
    9、经济类型,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10、“本期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写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
    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2)应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而按税
    法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本期进项税额,填写申报期当月的实际发生额。其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本期发生额,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准予计算抵扣的货物和劳务分别填写。17%税率及13%税率项目,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写。“免税农产品”,依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抵扣率计算填写。
    运输费用,按照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抵扣率计算填写。
    废旧物资,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
    的抵扣率计算填写。
    6%征收率,按照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按6%注明的税款填写。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
    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
    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本纳税期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如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
    合计数与会计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本月合计数一致。填写口
    径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未填入“本期发生
    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免税货物用”栏。
    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
    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其他原因不应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②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即:
    不得抵 当月全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扣的进=部进项×敁 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项税额 税 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③“抵扣税额”,为“本期发生额”减去“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余额。
    13、“期初进项税额”的有关栏次
    14、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填写“本期销项税额”中“税额”的合计数;累计数为本
    年初至本申报期“本期销项税额”中“税额”的合计数的累计。
    (2)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填写“本期进项税额”中“抵扣税额”合计数加上“期
    初进项税额”中“抵扣税额”本月数之和;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的“抵扣税
    额合计”本月数的累计。
    3)上期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该项只填写本
    月数,不填写累计数。
    (4)“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累计数,分别等于“抵扣税额合计”与“上期留
    抵税额”本月数、累计数的合计数。
    (5)“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最高不得超过“销项税额合计”数额。即:“应抵扣税
    额合计”小于“销项税额合计”数额时,“实际抵扣税额”填写“应抵扣税额合计”数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大于“销项税额合计”数额时,“实际抵扣税额”填写“销项税额合计”数额;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申报期的“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的累计。
    6)应纳税额本月数,填写“销项税额合计”本月数减去“实际抵扣税额”本月
    数的差额;累计数为“销项税额合计”累计数减去“实际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7)代扣代缴税额,填写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扣缴的增值税。本月数为本申报期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累计数为本年初至本
    申报期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累计。
    8)“应纳税额合计”本月数、累计数,分别为“应纳税额”与“代扣代缴税额”本
    月数、累计数之和。
    (9)“已交纳税额”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
    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10)“应补(退)税额”本月数、累计数,为“应纳税额合计”减去“已交纳税额”
    本月数、累计数的差额,如果差额为负数的在数字前用“-”号表示。
    (11)“留抵税额”本月数、累计数,为“应抵扣税额合计”减去“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累计数的差额。
    (12)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只填写累计数,不填写本月数。
    (13)本期已清理欠税,只填写本月数,不填写累计数。
    15、“授权人签字”与“声明人签字”的填写:
    (1)未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声明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
    人签字”处空白不填。
    (2)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授权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人
    签字”由代理申报人签字。
    16、本申报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第二
    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第三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填写要求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填表日期,填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具体日期。该表反映的发票领用存情

    况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纳税申报期时间一致。

    期初库存份数、期初库存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对期初各种版式的专用发票

    以及普通发票的清点情况填写。

    本期领购份数、本期领购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本纳税申报所属时期内专用

    发票、普通发票的实际领购情况填写。

    本期开具份数、本期开具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本纳税申报所属时期内填开

    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填写。

    本期作废或遗失份数、本期作废或遗失发票号码,由纳税人根据本纳税申报所

    属时期作废或遗失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情况填写。如果作废或遗失的发票过多,

    表格填不下时,可以只填写作废或遗失的份数。

    交回未开票份数、交回未开票发票号码,填写因各种原因,如歇业、停业交回

    国税机关的发票份数及发票号码。

    期末库存份数、期末库存起止号码,由纳税人根据其本纳税申报所属时期专用

    发票、普通发票的实际库存情况填写。

    9、《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作为《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

    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填表日期,填写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纳税人登记号,填写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人登记号码。

    4、发票起止号码,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专用发票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5、“(共 页、第 页)”,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

    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6、发票类别,空白不填。

    7、发票号码,空白不填。

    8、开票日期,填写专用发票上记录的开票日期。

    9、购货单位名称,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填写。此栏

    为只有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填写。

    1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使用汇

    总清单的,可以采取“某某货物等”的办法简单填写。

    12、销售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合计金额栏的金额。

    13、税率,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

    14、税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合计税额栏的税额。

    15、记帐凭证号码,填写根据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帐务处理时的记帐凭证编号。

    16、备注,填写要向国税机关说明的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的事项,以及国税机关要求

    反映的其他数字或文字资料。

    17、不开 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开发

    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该栏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填写,

    以后表中的此栏划掉,不再填写。

    18、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写1张《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1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

    数,同时,将小计数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

    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1张表

    的“合计”栏内。

    一般纳税人如果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

    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5000元以下的,可按

    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1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

    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另用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接上月

    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1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

    的,剩余部分报国税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2个月所填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19、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

    25份填写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

    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

    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

    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

    算机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20、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

    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纳税人如

    果普通发票开具量较大,逐笔填写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按整本汇

    总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空白不填。

    2、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金额。该不含税金额,根据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金额依适用

    税率进行价税分离以后的金额。

    3、税率,填写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

    4、税额,填写根据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的税额。

    5、不开 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空白不填。

    6、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

    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

    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

    掉,即: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内不得填写两本普通发票的有关内容。

    一本普通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表格填写不满时将剩余空格部分划掉。

    7、纳税人在每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

    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以后表中的“合计”

    栏内空白不填。

    8、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

    用明细表》。填写时在“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

    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9、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进项专

    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

    凭证并将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

    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

    (3)金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合计金额栏的金额。

    (4)货物入库时间,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一般可以按货物入库单上记录的时间填写。

    (5)记帐凭证号码,填写根据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帐务处理时记帐凭证的编号。

    (6)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空白不填。

    (7)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如果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足25

    份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合计”栏。如果专

    用发票抵扣联超过25份,需填写两张以上表格的,在每张表格的“小计”栏填写小

    计数,同时将每张表格的小计数汇总填写在第一张表格的“合计”栏,其他表格不

    填写“合计”栏。

    (8)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关数据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

    准,可以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9)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

    凭证并已支付货款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得登记该

    表并申报抵扣。这里所说的“已支付货款”,指纳税人所支付的货款与专用发票抵

    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货款金额一致。对商业企业接受

    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纳

    税人在申报抵扣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本表

    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国税

    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货物入库时间,空白不填。

    (2)付款日期,填写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的承兑商业汇票上的金额。

    (3)付款凭证号码,填写支付货款凭证的编号。

    (4)其它各栏参照工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要求填写。

    (七)《增值税收购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收购发

    票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发票抵

    扣明细表》。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较大,逐笔填写有困难的,经市、县国税

    机关批准,可整本汇总填写。

    本表时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

    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开票日期,填写收购凭证上记录的开票日期。

    (2)金额,填写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金额。

    (3)税率,填写10%抵扣率。

    (4)税额,填写按10%抵扣率计算的税额。

    (5)货物入库时间、记帐凭证号码,空白不填。

    (6)其它各栏参照工业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要求填写。

    (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要求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运输发

    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

    扣明细表》。

    纳税人销售货物(免税货物除外)或外购货物(免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

    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

    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据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的货票。只有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才能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进行

    抵扣申报。这里所说的“符合规定”,指货运发票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

    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

    全,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得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

    细表》进行抵扣申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主管

    国税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开票日期,填写取得的运输发票上记录的开票日期。

    (2)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填写运输单位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所运输货物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

    (4)金额,填写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

    他不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杂费不得填写在本栏中。

    (5)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收购发票抵扣明细表》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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