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企业建筑营业税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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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安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其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和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六)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九)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所在地。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从上可看,你们收的只是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所得税与你们无关。 - 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代 开 工程款发 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营业税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异地施工,无论总、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一致的,均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税费。 - 营业税是经营收入的3%,另外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堤防维护费(营业税的2%),地方教育发展费(营业收入的0.1%),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建安合同的万分之三)。
-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由建设单位,比如说业主,代扣代缴。
建筑企业跨区施工不构成分支机构,尽管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但要在项目所在地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以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一条很重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1、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3%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是5%。...
1. 营业税:
这主要包括营业税,自2017年5月起,建筑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外,还需缴纳地方性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税款通常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值得一提的是,印花税也是建筑业跨地区施工时需要关注的一个税种,它主要针对合同进行征收。以城市建设维护税为例,其...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如果是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