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

如何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
  • 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 比如通过拆迁法,把土地从农民那里低价买来,再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以更高的价卖给农民,这样就可以把农民的收入转到政府和政协委员手里了。
    通过税务局把老百姓的钱收到政府那里,然后,按比例分派给各政 府、dang组 织,这样达到的收入转移。
    补贴,把从大伙那收来的钱,发给那些钱不够花的国企员工,让他们玩的衣食无忧。
    强力,就是用没收的方法,抢走大伙的财产,去分给gwy的家属什么的。
    日前,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作为议案提上两会议程。提到个人所得税,就不能不将其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政府不应或尽量少干预;“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政府需要采取财政手段进行干预。20世纪之前关于收入再分配的争论,理论界主要集中在要不要收入再分配上,而20世纪则转到如何进行收入再分配上,联系我国实际,这种理论研究无疑具有指导实践的意义。

    一、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状况
    从各方面统计指标来看,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值得给予更多的关注。
    1、基尼系数。按可比口径计算,城镇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为0.16,2004年为0.35,上升了1.19个百分点。全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4年的0.465,上升了0.41个百分点,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

    2、城乡收入差距。200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59.6元人民币,农村人均存收入2366.4元人民币,前者是后者的3倍,若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会更大。

    3、地区收入差距。2001年排在首位的上海城镇居民和排在末位的山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2883.46和5267.42元人民币,两者相差7616.04元人民币,其比值为2.45:1。与此同时,排在首位的上海农村居民和排在末位的山西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分别为5870.87元和1404.11元人民币,两者相差4466.76元人民币,其比值为4.18:1。

    4、行业收入差距。2001年工资最高的行业和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相差10696元,比值为2.84:1,而且工资最高和最低的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

    5、高低收入阶层差距。按居民人均收入由高到低排列,2004年10%的最高收入者与10%的最低收入者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前者是后者的8倍。

    二、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财税政策
    过大的收入差距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低收入者得不到发展和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等一系列后果。能否解决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关系到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进程中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针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我国采取了各种财税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有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政策。

    1、工资政策。我国的工资政策主要用于调节各种工资关系,它包括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指导线,控制工资总量水平、工资增长水平和平均工资水平。允许企业适调节局部收入分配等。由于涉及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并且控制的重点是工资总量,这种政策一方面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又造成了行业之间的工资级差和行业内部的工资平均化,从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范围和效果非常有限。

    2、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一种转移支付,是调节收入不均的重要手段,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实施。一般情况下它的资金来源以工资和薪金为依据,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或工薪税,它的调节作用表现在对低收入者的多支付,而不是对高收入者的多收取,没有税收的配合,社会保障将是一种单边调节,要熨平相差悬殊的收入峰谷,显然力度不足。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作用则更为有限。首先,它的保障面很窄,基本上只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这种保障其实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障”,事实上只不过是企业保障或单位保障,其本身风险尚且很大,遑论调节社会收入不均。第三,保障的项目主要属于被动型直接保险,如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缺少主动型间接保障项目,如义务教育、职工培训等。

    3、税收政策。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最为有力的工具,但并非所有的税收都具有这种作用。一般而言,作为间接税的流转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罗宾汉”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力,二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1)比较1987年美国家庭收入税前与税后的洛伦兹曲线,会发现税后的明显更为接近绝对公平线,这说明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贫富悬殊的收入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再比较1949年到1977年若干年间英国在税前与税后的基尼系数,后者总是小于前者,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英国用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也是有效的。

    (2)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是由其不同于流转税的三个特点决定的。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适用的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政策目标;三是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扣除,例如医疗费用扣除、儿童抚养费用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等;一方面可对于有助于间接增加最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例如对高收入者向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机构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他们慷慨解囊。这三个特点使得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三、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应该而且能够发挥最主要的作用。但是,个人所得税也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在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制定得尽善尽美。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来说,在起征点、征收模式、税率等的具体规定上就存在许多漏洞,需要完善和改进。

    1、关于起征点。根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980年月工资33元,现在月工资1600多元。20多年过去,月工资增长50多倍,可800元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未统一提高。这样的起征标准和个税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现在,个税的65%来自工薪阶层,800元起征点加重了工薪阶层的负担,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主体,这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目前,大多数专家学者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为1500元。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征税的模式,即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项目分别征税,这11项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种模式在我国改革的初期是适用的,它的优点在于计征方便。但是随着个人收入渠道和类别的增加,愈来愈暴露出它的弊端,一是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的来源渠道和项目不同而实际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无法消除纳税人整体负担的差异,难以体现调节的功能。二是由于分类分项征收使一些应征收入游离于申报之外,造成征税的困难和效率的低下,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如美国采用的是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而日本则采用的是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鉴于征管手段的限制及金融改革等配套措施的不到位,银行与税务机关连网工作尚未展开,税务机关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所以,我们在设计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时应考虑采用综合所得税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型模式。即对属于投资性的、不涉及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按比例征税;而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涉及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同时,对于实行综合征收的应税所得改按年度课征,使这种模式的公平性得以充分的体现。

    3、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制定。由于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以它是一国在计征所得税时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的是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在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所得与最高、最低税率为既定的条件下,累进级距档次的多少,将同累进所要达到的调节力度成正比。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是9个累进级距档次,档次过多,调节力度过大,特别是后面几个档次,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建议实行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将原方案的前两档税率合并,年所得额在2.4万以下的均实行5%的低税率;个体工商户所得规定的是5个累进级距档次,调节力度较为缓和,比较适中,保持不变。

    我国税率设计的立法基础多是从财政收入角度来考虑的,所以税率偏高,应适当降低,使人们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提高居民的整体消费能力,拉动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 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适用的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政策目标;三是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

  •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公平收入分配。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适当调节个人间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鼓励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资源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竞争,需要通过税收进行合理调节,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

  • 税收调节,转移支付。1、税收调节:通过税收政策,对不同收入群体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率,从而调节收入分配。2、转移支付: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将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补贴低收入群体,提高其收入水平,从而缩小收入差距。

  • 一、调节收入分配 税收通过其独特的征收机制,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可以对高收入群体进行适度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对于低收入群体,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等可以帮助他们减轻负担,改善生活水平。二、引导资本流向 税收的调节作用还体现在引导...

  • 具体而言,增值税对生活必需品课以轻税或无税,而消费税则对奢侈品额外课税,这种安排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税收对初次分配也有间接的调控作用。一方面,税负的轻重会影响企业和个人占有要素的多少,从而影响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中取得效果,将改变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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