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在会计上要作收入处理?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共⑹敌型骋缓怂愕哪伤叭耍跷锎右桓龌挂扑推渌褂糜谙郏喙鼗股柙谕幌兀ㄊ校┑某猓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
某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1)对外投资;(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
1.该批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472000
贷:产成品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所得税的计算
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仍以上例为例,则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实.如果发出货物超过180天仍然没收到代销清单,也应该确定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货物时做销售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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