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哪些方面促进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改革从哪些方面促进社会公平
  •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 境内无住所而在 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境内有住所而在 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 个税改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减轻个人税负压力 个税改革通过调整税率结构、增加扣除项目等方式,有效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负压力。特别是对于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有效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压力。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

  • 个税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形态和产业结构也在持续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个税改革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减轻群众税负,增加民生福祉 个税改革通过...

  • 此次个税改革旨在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其主要内容包括多个方面:首先,将个人经常发生的四项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具体来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将被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 三、促进社会公平 税收改革也要注重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实现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公平税负,防止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例如,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对高收入群体实施更高的税率,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税收优惠或减免,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四、推动经济发展 税收...

  • 4.**调整税率结构**:调整了部分级距的税率,使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大,高收入者税负相对合理。5.**完善税收征管**:推进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税务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反避税力度。以上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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