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颁布时间:2008-6-2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 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 二、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
  • 法律分析: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

  • 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

  • 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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