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参见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
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三、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五、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六、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七、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八、对各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九、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
十、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十一、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港澳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十二、对港澳国际(集团) 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 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十三、对港澳国际(集团) 香港公司在 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 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十四、重组分立过程中,原 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60号)
十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十六、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08]21号)
十七、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十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十九、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三、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
负责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参与制定地方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办法。负责指导全区涉外企业税收征管和税政业务。负责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贯彻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负责情报交换工作。组织开展反避税工作。负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
2、免征土地增值税。 淮南煤矿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整体民生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存在土地增值问题,建议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补贴棚改项目支出应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
企业自建房对外销售税收政策 不能对外销售,从用词上理解对外销售应该属于经营行为。应该说转让还是允许的,在企业对外转让自建房产时,先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还要将划出的土地房产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规定、城建、消防乃至发改委等部门。 企业取得建设用地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取得建设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房产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土地增值税四、耕地占用税五、契税六、相关税收第三节 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一、鼓励个人买卖住房调整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二、鼓励换购减轻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负担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调整的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