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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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 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总结而言,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借款是否符合税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的条件。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及借款行为是关键要素。
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无正规发票或借款不合规,利息支出将不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需要满足真实借贷、合法有效、无非法集资目的及借款合同等条件。借款利息需在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且支付时需提供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合理性...
不可以 必须要有发12票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将利息全额纳税调整。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开具发票给支付利息方。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按照营改增办法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者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以税前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