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为什么要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概括如下:
      1.关于涉税罚没收入入库的规定罚没收入是罚款与没收收入的统称。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涉税罚没收入是税收的延伸收入,应当按照税款的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征管法第75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级次上缴国库。”根据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取得的罚没收入,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不得截留,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从此条可以看出,罚款和没收财物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的一项措施,目的是为了教育纳税人,保障正常的纳税秩序,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费支出和奖金没有任何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级次。”

      2. 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分税制这种管理体制,其核心是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税款入库是保证分税制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1994年实行以来,这个制度运行基本良好,但是由于税收任务的压力,地方保护主义及地方政府干预等作祟,擅自改变税收管理范围,特别是将中央收入化为地方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蚀了财政的基础,因此,《税收征管法》第76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明确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入库,既不得将中央收入划归地方,也不得将地方收入划归中央,对此,一经发现,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

      3. 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同时,刑事规定涉税犯罪的标准,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案件,一旦达到犯罪的标准,就应当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罚款代刑,对应移送不移送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征管法第7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本次征管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规范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其基本要求,同时作为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帮助和教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违反者要给予严厉处罚,新征管法多个条款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如征管法第80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类行为主要反映于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体可分为:
      (1)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行为;
      (2)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征是:纳税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故意给税务人员以财产或其他利益,使税务人员利用其职备务上的便利,使自己不缴或少缴税款。行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主动送;有的是对方要求而被动提供,如果纳税人是“被勒索”时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是行贿逃税;然而,如果事前虽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也确有“被勒索”的情节,而事后却“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应认定为行贿逃税。
      征管法第81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管法第82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收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固定性,或称是法定性,税收的开征、停征、缓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都必须依法进行。征管法第8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消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申报是企业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是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但不少企业因无业务无收入,应纳税额为零,没有达到缴纳税款的标准等,认为纳税申报实属没有必要的行为。企盈提醒,不管企业是否有收益,纳税申报都要办理。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零申报,并注明企业当期无应税事项。
    虽然税务零申报很好的解决了企业纳税申报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税务零申报,一般仅适用于初创企业和淡旺季明显的季节性经营企业。可不少企业认为,即便自己公司不属于这两个类型的企业,但也达到了税务零申报的情况,理应允许申请税务零申报。对于企业享受税务零申报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业强行进行税务零申报属于违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无实际收入,但存在进项税额,企业申请税务零申报,那么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逾期将不能再进行抵扣;
    2、企业经营亏损虽说可在盈利后可进行弥补,但若企业申请税务零申报,那么将无法进行弥补,从而会给企业造成税务影响;
    3、企业当期有收入但无应纳税款而申请税务零申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需承担罚款及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
    4、企业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但申请税务零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征税款,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5、企业违规税务零申报将会降低企业信用级别,被列入风险纳税人重点监控等。
    因此,即便税务零申报操作简单,能为企业降低纳税压力,但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最后企盈提醒,企业税务零申报不可长期申报,企业长期进行税务零申报,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情节严重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若企业对于税务零申报还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那就交由企盈为您进行代账办理,多位星级会计为您服务,保障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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