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制

什么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制
  •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一、以下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会计法》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二、以下人员或单位有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均有权检举。

    三、注解:
    《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管理注册会计师的体制。《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财政部门监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应当指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不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再进行一次普查,而是根据管理需求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根据1997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工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以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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