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会出现什么税收风险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会出现什么税收风险
  • 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尤其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详细规定了非居民 企业应提交各种资料的详细信息。本文结合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60号公告进行解读。主 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协定待遇及当事各方的界定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审批到备案
      五、享受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六、享受协定待遇有关情况的处理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式
      八、有关报告表的内容和重点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 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享受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享受税收 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享受国际 税收协定相关待遇适用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60号公告与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对纳税人有哪些启示?
      (一)6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扩大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非居民纳税 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或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简化报送资料
      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 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
      4、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事前审批,不是税务局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看60号公告,对纳 税人而言,至少有以下影响:
      1、程序简化,风险加大
      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 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
      2、资料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只需要纳税人提交两张表,一张居民身份表,一张享受待遇情况报告表,但是享受 待遇情况报告表,又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表。而且每张表的内容,非常详尽, 几乎把目前与协定有关的法规,都体现在各自的表上,如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而 且表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一旦不合适,就可能影响享受待遇。对非居民纳税 人而言,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总之,60号公告的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简单与复 杂同在。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一)适用的协定范围
      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公告的适用范围不 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 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
      (二)适用的非居民范围
      60号公告适用的非居民范围,既包括非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三)适用的税种范围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所得税适用,因此,60号公告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不是协定规定的内容,也没有 单独针对外国企业的优惠,谈不上协定待遇的问题。
    参考:
  • 享受协定待遇,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缔约方的居民纳税人,必须是股息、利 息等的受益所有人。为了既方便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防止出现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国 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60号公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尤其是60号公告的10个附件,详细规定了非居民 企业应提交各种资料的详细信息。本文结合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60号公告进行解读。主 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三、协定待遇及当事各方的界定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审批到备案
    五、享受协定待遇的证明资料
    六、享受协定待遇有关情况的处理
    七、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方式
    八、有关报告表的内容和重点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享受税收 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享受税收
    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享受税收 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享受国际 税收协定相关待遇适用
    一、60号公告的变化及对影响
    60号公告与被废止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对纳税人有哪些启示?
    (一)6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税务总局在对60号公告的解释中,认为60号公告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扩大
    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非居民纳税人享 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2、取消行政审批
    60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享受协定待遇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非居民纳税 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或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3、简化报送资料
    为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提交两张表:《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此外,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有助于证明 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其他资料。
    4、管理环节后移
    取消事前审批,不是税务局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对纳税人的主要影响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从纳税人的角度看60号公告,对纳 税人而言,至少有以下影响:
    1、程序简化,风险加大
    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 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
    2、资料减少,内容增加
    尽管只需要纳税人提交两张表,一张居民身份表,一张享受待遇情况报告表,但是享受 待遇情况报告表,又根据享受不同条款的待遇,分为4张表。而且每张表的内容,非常详尽, 几乎把目前与协定有关的法规,都体现在各自的表上,如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而 且表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有勾稽关系,一旦不合适,就可能影响享受待遇。对非居民纳税 人而言,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总之,60号公告的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简单与复 杂同在。
    二、60公告的适用范围
    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一)适用的协定范围
    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公告的适用范围不 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
    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 税收协定);
    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 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
    (二)适用的非居民范围
    60号公告适用的非居民范围,既包括非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个人。
    (三)适用的税种范围
    非居民的概念,仅限于所得税适用,因此,60号公告适用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不是协定规定的内容,也没有 单独针对外国企业的优惠,谈不上协定待遇的问题。
  • 对于自行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而言,他们需要自行评估是否能享受协定待遇,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同时还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如果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但在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情况下,他们需要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当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

  • 如果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适用于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就可以依照这一协定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其中,享受优惠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豁免某些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等收入的扣缴税率等。此外,非居民企业还可以通过向 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文件,...

  • 第六条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

  • 规定:“十五、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二条 ...在 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 税收协定待遇是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主体一般为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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