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得税每月要预缴多少,然后再补缴多少呢.

一般所得税每月要预缴多少,然后再补缴多少呢.
  • 1.企业在按季度预交的所得税,一般是按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做为计税基数;
    2.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会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
    3.因为是预交,但也要与企业利润总额为计税基数*25%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待次年的汇算清缴时再对税法规定是不允许扣除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才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4.正规的说:税局一般是不会允许企业撇开“利润总额”,随意调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 一般平时按利润总额*所得税率预缴就可以;一般保证不低于应纳税额70%就不会有太大问题。
  • 一、预缴期限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预缴期限的确定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期限,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规模、数额大小、便于缴纳等因素,来核定企业的所得税是分月还是分季预缴。
    二、预缴方法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预缴所得税税款的三种方法:
    (一)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方法符合量能负担原则,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上存在淡、旺季现象,或者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等等问题,使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产生困难。这种情况下,则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即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如果由于企业情况特殊,按照以上两种方法预缴都不合理,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预缴方法,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三、预缴期利润可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根据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的“利润总额”应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该项修订给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带来了诸多政策便利。
    预缴期利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应税所得,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原所得税法对此也有过明确的规定。在新税法政策体系延用了该项规定,其实质上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允许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剔除,从而在预缴期内就真正体现“不征税”和“免税”概念, 这在税务管理理念上也是一次超越。对于该两种特殊收入,国家除了在新法和条例中进行规定外,还在后续的多份配套文件中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由于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并入当期会计利润,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减除,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补充和细化后的范围进行调整申报。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可直接适用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政策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环节就可以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国税函【2008】251号文还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资料的报送、审核等问题进行规定,①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上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②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减免所得税额。
    还应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执行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五、预缴税款应注意汇率换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对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汇率换算作出了细化,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预缴税款占年度入库税款应不少于70%。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预缴申报资料要齐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第四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缴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08】44号和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入《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再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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