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到了退役年龄,不需要国家进行安置工作,自主择业的退伍军人,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由政府安排工作。首先,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已经选择了自主就业或创业的道路,他们通常在退役时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并可能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如经济补助、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以支持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这些政策旨在鼓励退伍军人自主就业,减轻政府的安置...

  • 1. 自主择业政策适用于退役军官,而不适用于士兵。2. 退役士兵通常不享有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3. 士兵退役后,通常需要自行寻找就业机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 **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该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享受优惠政策。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办理退休或由国家供养。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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