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员工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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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 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若满足特定条件,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具体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以下...
因此,上述公司在支付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论: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一定条件。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无正规发票或借款不合规,利息支出将不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需要满足真实借贷、合法有效、无非法集资目的及借款合同等条件。借款利息...
单位向个人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能记入财务费用,不能超过税务规定的扣除范围,不能超银行利息。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