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按照什么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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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一、《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行为,也是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况。例如,企业捐赠物资给慈善机构,或用货物偿还债务,这些行为在税务上会被视为销售,需要按照销售价格确认收入,计算相应的所得税。此外,企业将货物或劳务用于广告、样品展示、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也是视同销售的范畴。这些用途虽未...
四、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收入能否在税前扣除,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特别地,对外捐赠情形下,企业需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并仅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能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