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如何避税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因此,根据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来看,在我们国家的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固定,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企业合并如何避税,同样需要根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点来进行筹划。
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能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要达到避税的效果,一般都是由集团内部的优势企业选择经济效益比较低下的企业通过新设合并方式进行横向的兼并重组,即并购双方处于同一行业或者生产、经营同一产品情况下的并购行为,从而达到既能扩大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又能谋求企业所得税合并抵减作用的财务战略。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按照购买法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实践中往往是选择能够达到控制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的战略经营目的,通过股权控制方式进行纵向并购,即并购双方的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或者所处的行业属于前后关联或者上下游关系情况下的并购行为,在寻求协同效应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被并购的目标企业能够实现物超所值,另一方面通过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的内部定价方式进行价值转移,以稀释合并企业自身的利润,从而达到总体税负下降的战略目的。 - 一般企业通过并购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七种途径。
1.采取免税并购。这与企业并购形式密切相关,企业并购活动依据税收效应可以分为两种:应税并购和免税重组(注:要实现免税重组,一般都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免税重组的显著特点是当并购活动发生时,并购方以自己有投票权的股票支付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有投票权的股票。这样,如果目标企业的股东不立即出售其获得的并购企业的股票而形成资本利得的话,在整个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所以这一过程是免税的。通过这种并购方式,在不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就顺利地实现了资产的流动和转移。在1963-1968年的世界并购浪潮中,大约有85%采取的是这种形式。从历史发展进程看,美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并购中现金支付所占份额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股权支付方式和现金股权混合方式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下表1所示。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支付更占明显多数,从1991年到1995年,股权支付方式平均占48%,1993年更达到54%。股权支付在国际企业并购中被广泛采用,固然与其方便易行、节省成本的优点密切相关,但其中避税的目的也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并购双方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并购方案,使得每个步骤的交易均符合免税条件,但从整体上看,整个并购活动属于应税的并购行为,这就产生所谓的多步骤交易避税问题。
2.利用亏损递延条款。这种避税方式同企业并购的形式无多大关联,企业主要利用税法中的净经营亏损的弥补条款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各国税法中大多规定有净经营亏损递延条款:当某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仅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它的亏损可以向前回溯抵免或向后递延抵免。这样,如果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亏损并且在短期内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时,由于其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往往会被考虑作为并购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并购其他盈利企业,以利用其在纳税方面的优势。企业间的亏损交易活动对现行税制尤其是其中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产生了挑战。
3.以资本收益代替常规收益。一些国家不同类型的资产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率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各国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要低于一般所得税税率,这就给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途径。比如,一个内部投资机会较少的成熟企业可以收购一家成长型企业,从而利用资本利得税来代替一般所得税。一般说来,成熟企业由于投资机会少,有着大量的股利支出需要缴纳一般所得税,税负较重;而成长型企业没有或只有少量的股利支出,但要求有持续的资本性或非资本性支出,税负较轻。这样,一家成熟企业通过并购成长型企业,首先可以利用一部分本应该缴纳一般所得税的股利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经历一段时间后,再将目标企业卖出以实现资本利得。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了避税通常采取不分红策略,并吸引了一批偏好这种不分红策略的股东。
4.使可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往往也是促使并购发生的强有力的动机。根据会计惯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也要求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账面价值所反映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的计提依据依然不变。但如果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注: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那么,通过并购交易,在使用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下,可使并购企业的资产基础增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产生更大的折旧避税额。虽然只有并购后企业新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增加的折旧避税额,但是目标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并购方支付的并购价格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5.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一段时间后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票。这在税收上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好处:一是并购方可以通过预先在收入中扣除可转换债券利息少缴所得税,如果利息支付量大的话可造成可观的税收节约;二是并购方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为止,使公司享受延期支付资本收益税的效益。
6.利用现金流量的分散性。通过并购,在未来期间内,一个公司的利润会因为另一家公司的损失而抵消或有所降低,这将会产生因降低现金流量的变动性的节税。梅耶德和迈尔斯指出这是非对称性征税的结果,政府通过非对称性征税分享营业收入但不分担营业损失。
7.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其具体的方式就是并购方确认净资产的重置价值高于市值的一个目标企业,然后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通过发行垃圾债券迅速筹资,并以此实施对目标公司的并购。并购成功后,利用目标公司资产的经营收入或经过重新包装出售目标公司,用收益赎回垃圾债券。这是80年代世界并购浪潮中又出现了一种金融创新,这种方式由于在进行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债务,所以利息的支付可以获得相当数量的税收减免。 - 企业合并避税方法:
1、采取免税并购。这与企业并购形式密切相关,企业并购活动依据税收效应可以分为两种:应税并购和免税重组。免税重组的显著特点是当并购活动发生时,并购方以自己有投票权的股票支付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有投票权的股票。如果目标企业的股东不立即出售其获得的并购企业的股票而形成资本利得的话,在整个过程中,目标企业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所以这一过程是免税的。
2、利用亏损递延条款。这种避税方式同企业并购的形式无多大关联,企业主要利用税法中的净经营亏损的弥补条款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当某企业在一年中出现了亏损,该企业不仅可以免付当年的所得税,而且它的亏损可以向前回溯抵免或向后递延抵免。如果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亏损并且在短期内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时,由于其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往往会被考虑作为并购对象,或者该企业考虑并购其他盈利企业,以利用其在纳税方面的优势。
3、以资本收益代替常规收益。一些国家不同类型的资产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税率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各国的资本利得税税率要低于一般所得税税率,这就给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途径。一家成熟企业通过并购成长型企业,首先可以利用一部分本应该缴纳一般所得税的股利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经历一段时间后,再将目标企业卖出以实现资本利得。
4、使可折旧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往往也是促使并购发生的强有力的动机。根据会计惯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也要求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账面价值所反映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的计提依据依然不变。
5、并购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一段时间后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票。这在税收上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好处:一是并购方可以通过预先在收入中扣除可转换债券利息少缴所得税,如果利息支付量大的话可造成可观的税收节约;二是并购方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收益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为止,使公司享受延期支付资本收益税的效益。
6、利用现金流量的分散性。通过并购,在未来期间内,一个公司的利润会因为另一家公司的损失而抵消或有所降低,这将会产生因降低现金流量的变动性的节税。梅耶德和迈尔斯指出这是非对称性征税的结果,政府通过非对称性征税分享营业收入但不分担营业损失。
7、杠杆收购。其具体的方式就是并购方确认净资产的重置价值高于市值的一个目标企业,然后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通过发行垃圾债券迅速筹资,并以此实施对目标公司的并购。并购成功后,利用目标公司资产的经营收入或经过重新包装出售目标公司,用收益赎回垃圾债券。这种方式由于在进行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债务,所以利息的支付可以获得相当数量的税收减免。
一般企业通过并购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七种途径。1.采取免税并购。这与企业并购形式密切相关,企业并购活动依据税收效应可以分为两种:应税并购和免税重组(注:要实现免税重组,一般都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免税重组的显著特点是当并购活动发生时,并购方以自己有投票权的股票支付目标企业的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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