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工资福利的新规定是从哪年开始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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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止,所有所得税税收政策凡与新法不一致的,全部废止,包括工资福利方面的税收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执行
-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今年起计算企业所得税对福利费的新规定是;在税前扣除部分只能是发生的福利费60%.即企业想福利费14%享受全部能够扣除,企业的福利费支出必须达到22%左右才有可能.
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政策如下: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1、不可以。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14%的部分,不做会计处理,只是在报所得税的时候,在扣除项目里只能写到14%的金额、超出部分不能从利润中扣除。...
法律主观:详解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 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年3号)第三条列举了一下福利费内容: 《实施条例》第...
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算。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但是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如果超过了这个比例,那么超出部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