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的非居民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啊?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其实国际税法中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所谓的税收协定对个人来说只是避免了双重征税,而不是真正的给你减税或者免税。
再说你对国际税收协定的理解还是有误,不管超过不超过183天,其实个人都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的,关键在哪个国家征的问题。
如果说超过183天的话,在我国可能不负有纳税义务(所谓的减免税),他回国以后,是否交税,那就得看他本国的税法规定了,如果本国要征税,他还是得要交。
再多说一句:这个183天其实是个界限,区分这个外国居民在我国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纳税义务的界限。
算了,懒得再说,挺复杂的,差不多能回答你的问题了吧? - 税收协定一般都是关于所得税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定待遇一般会优于国内法,也就是说缔约国的对方居民在我国的某项所得可以免税或者适用比我国国内法更低的税率,当然这并不排除其在缔约国对方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是,其为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对方的税收居民。而且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时,要先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 非居民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下列条款规定待遇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申报纳税义务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告: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的情形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
(二)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审批范围,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和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项目;
(三)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 针对的是个人所得税,有许多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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