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有哪些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有哪些
  •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的项目都有哪些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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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条是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在总结和完善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兼顾了立法的延续性和一贯性。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能扣除
    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应依事先确定的特定比率向特定种类的股东支付的财产利益,股息一般只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红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东支付的,比率并不特定,根据公司盈余情况由股东会临时决定的财产利益。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与利息不同,利息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股息、红利属于股东权益是股东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得到的财产利益,不能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项目扣除,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争论,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对股息、红利等收益造成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对于该项所得免税;也有人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收益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从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的性质来看,将该项支出作为不得扣除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更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是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用于分配的股息和红利,将其直接规定为不得扣除的项目,不仅操作简便,简化征管,还可以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相反,如果允许该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扣除,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利润中对投资者分配的数额;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投资者的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也可能会造成企业与投资人恶意串通,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股息红利发放,侵蚀税基情况的发生,将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不可能扣除的,这是由企业所得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但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金不同,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缴纳,是作为一般扣除项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各项税收滞纳金的提法,用语更为规范。税收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税收滞纳金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也包括其他税种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的征收比例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因此,滞纳金带有一些行政执行法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尽早履行义务,税收滞纳金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税法社会道德谴责功能的体现。如果允许税收滞纳金税前扣除,就会造成由国家为它的部分违法成本买单,间接鼓励纳税人无限期的拖延缴纳税金的后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受到滞纳金惩罚的情况发生。《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但其他形式的滞纳金能否扣除,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分析的话,罚款不可扣除,则罚款滞纳金也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针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刑罚方法。如某法人企业因犯 罪被法院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该罚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最严厉的处罚。该法人企业缴纳的这笔罚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反之,会起到鼓励其犯罪的导向作用。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的要求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方法。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即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行政罚款与作为刑事责任的罚金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替代关系?这两种责任形式尽管性质不同,实施处罚的主体、程序也不同,但它们都会导致行为人的财产损失,都属于法律上的金钱罚。《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但并不是所有的罚款都不能扣除。
    例如,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因为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能扣除的,被没收财物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纳税人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准予扣除是符合税法的价值导向和基本原则的。
    三、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关于捐赠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采用的是部分扣除,即法律允许扣除的幅度内可以扣除,超出幅度的部分则不允许扣除。这样可以达到鼓励捐赠和保障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这里所谓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的捐赠:一种是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另一种就是符合条件但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限额的部分。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但捐赠额超过了年度利润总额12%的标准,如捐赠额达到年度利润总额的30% ,则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如果捐赠额是10%则是允许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按照实际的捐赠额来计算扣除。总之,捐赠支出不能扣除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质的标准;一个是量的标准。只有质、量都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标准才可以,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四、赞助支出不能扣除
    赞助支出与捐赠支出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企业无偿支付给对方的支出,但内涵却大不相同。在税法上一般把赞助支出理解为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参照广告费用的相关规定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又可以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赞助支出。但不管纳税人是出于何种心理,非赞助支出是不能扣除的。或许纳税人是在某政府部门的强制摊派下进行的赞助,如赞助某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出国旅游等。纳税人自愿与否不影响该部分赞助支出的性质,国家不应为纳税人的赞助承担税款减少的损失。
    五、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扣除
    准备金是指为确保企业未来的投资或发生的费用,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一定比例的所得额扣除,设置为准备金。也就是纳税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提前准备应对的资金。准备金是为特定的目的设置的,因此,每一种准备金都规定有特定的用途和内容。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这些准备金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准才能予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的形式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因为这些提取的准备金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暂时不用纳税,等到各项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准备金,此时并不减少损失发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允许事先提取准备金,就相当于企业事先要先纳税,以后发生损失时再减少纳税。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实际上是允许企业的部分所得可以延期纳税,因此,提取的比例应当有所控制,否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全部作为准备金,这样在当前的纳税年度就不用纳税了,这就是典型的避税行为了。
  • 一、准予扣除项目:
    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包括: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其中,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二、不得扣除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扩展资料准予扣除的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额为14%,工会经费扣除额为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5、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7、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配比性。
    3、相关性。
    4、确定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予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予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
    应答时间:2021-01-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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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 么?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不允许扣除是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全年销售收入减去生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正常支出,就是利润,按照利润乘以税率计算所得税额。但有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如罚款、滞纳金、高于银行的利息支出、高于销售收入5‰的招待费用、广告支出15%、赞助费等等可以参考一下所得税法的有关关规定,如果以上项目扣除...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

  • 1、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缴纳。2、增值税: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增值税是不可扣除的,增值税是由终端消费者承担的。3、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企业使用土地所产生的税项,也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

  •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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