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是因为征收对象不同,国内的企业称为A,外国投资者为B。
    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征税的对象是A,当分配利润给外国投资者时征税的对象为B,不是对你A公司征的税。
    外国公司或者个人从 境内取得的收入, 要征税。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也要征税(这个有很多的税收协定及税收减免政策,一般不会重复征税。)

    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汇出境外,二是境内再投资,具体包括企业增资或投资至有出资义务的实体。如果选择境内再投资,首先需向商务部门申请获得批文,之后携带批文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而如果选择将利润汇出境外,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即可。无论是汇出境外还是境内再投资,企业均需按照相...

  • 财税2008 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下我们遇到的情况,都属于后者2008年。那我们来分析一下“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

  • 对于2007年底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而对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则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如果国内外经济组织将其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新设的集成...

  •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为外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 境外投资者为企业的,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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