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是多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有两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和所得核算
    (一)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税率适用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所得核算
      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这部分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又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这种情形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醒】所得税按所得计算,不是以收入计算。在收入中对于合理的、可以提供合法凭证的应该进行合理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此情形下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在 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进行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通俗地讲,就是国与国(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给予各自的非居民纳税人协定享受对等较低的税收待遇。但从与各国的协定来看,也有少数国家的协定税率高于我国国内税率的,则根据自行选择原则,可以非居民纳税人不选择税收协定政策。
      在 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并且需要享受的,则分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分别处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将资料和报表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虽提出但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申报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
      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详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文件规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分析结论】
      1、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对照税收协定,有优惠待遇的,可以选择按照税收协定享受待遇。
      2、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按照2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务核算状况,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对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版)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25%。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实施条例》,本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 在 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际减按10%的税率。
  • 非居民企业的税率通常是20%,这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此规定旨在确保税务公平性和平衡国家税收负担。这种税率的设定有助于国家有效地对非居民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管理,并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税务处理和适用条款可能因具体的政策变化和法规更新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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