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为什么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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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因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 对于赞助支出,纳纳人一定要分清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区别。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政府机关认可的票据。所以,不能把赞助简单等同于捐赠。
纳税人需要的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4、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
法律分析: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企业所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相反,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则可以根据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财产保险企业,其可在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以内计算扣除...
不能。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