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应国地税征管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如何顺应国地税征管改革做好本职工作
  • 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一点思考
    2014年,省局推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清单一个平台”,积极探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从传统的治税观念转变为服务、法治和效率的观念;从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通过优化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面对新的征管形势,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应引起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努力实践。
    一、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概念理解。
    依法治税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税收,表现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依法治税要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税收事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
    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对纳税人的最根本服务。同时,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法进行,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更好实现依法治税的工作目标。
    二、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一)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
    由于长期受旧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在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对纳税人实行“有错推定”的现象,对纳税人的“敌视”性大于服务性。少数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就认为他们是对立的。税务机关应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在征纳关系上要由强势征税向征纳平等转变;在执法角色上实现从“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从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
    (二)片面理解纳税服务内涵,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一些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如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除按规定提醒纳税人申报外,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这种“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
    (三)税收执法与管理服务上存在错位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长期对纳税人实行的“保姆式”管理,把许多纳税人自身的事务大包大揽在手,以“管理”代替服务。正由于不放心、不放手,许多办税事务可以简化的不能简化,许多职权可以下放的却不能层层下放,要求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的事务多,审批的环节和手续多,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有的干部讲服务就不讲原则,在工作中将执法和服务对立起来,导致执法错位、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刚性。有的税务人员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生怕纳税人投诉,当纳税人有不符合办税手续、申报不实或迟申报等违章行为时,不敢坚持原则,不是审核不严,就是处罚不力,从而放弃了严格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最大的服务。
    三、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税务机关要克服以往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的税收服务体系,以满足社会对税务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大力提倡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正确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思想,真正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 向实效 转变,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公正执法,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任何权利、义务失去监督将会走样。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
    (三)突出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同步。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税务机关要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个 ,如对A级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的服务为主,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荣誉,落实两年免查,使纳税主体从忠诚性遵从税法中得到"实惠",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强化其示范效应,带动广大纳税人转变对税收管理的态度,努力提高纳税信誉等级,从而共同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同时要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曝光,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保障公正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推进。一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对纳税人表示尊重的举措应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如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把新的税收政策和缴纳的具体方法,要在第一时间送达纳税人,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减免,不打折扣;二是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形式多样的公开形式,向纳税人定期通报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过程,积极探讨征纳互动管理模式,如请纳税人参与定额评定标准制定、缴纳方法的确定等,引导纳税人参与,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受尊重的环境而感化纳税人的心境,从而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纳税人为本的良好形象。三是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税收专业化管理等新型征管服务模式,规范纳税资料报送内容,杜绝重复,加强纳税人服务需求征询、处理、反馈等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纳税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四是把公正执法、优化服务与现代化信息手段相结合,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通过征管改革、行政管理改革,对税收业务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一套完整的、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适合于专业化管理、便于操作的岗责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管理环节,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和征纳税收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
    (五)提升征纳双方素质。一方面,要提升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税务工作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六)探索执法与服务的新途径。随着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素质的不断提高,要求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的手段和内容要不断的创新,才能很好地解决这对矛盾。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简化程序和手续,降低纳税成本。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还必须从根本上“顶层设计”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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