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对外承包项目收管理费如何缴所得税

建筑企业对外承包项目收管理费如何缴所得税
  • 建筑业预收收入是否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建筑公司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管理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1、提供建筑劳务预收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个人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扣除。 提示:《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声明:该文章转自网络,来源不祥,故无法注明来源及作者,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现在社会上很多建筑企业除企业本身从事建筑外还将本企业的资质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构成该建筑企业的一个项目部,对外从事建筑工程建造活动,而建筑企业则从项目部中收取管理费获取利益。一、建筑企业收取项目部管理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现金或银行存款一次性交清;另一种是由项目部从建设方拨入的工程款中扣交。请问:...

  • 一般由挂靠单位承揽的工程,按照工程总额的2%左右收取管理费,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分包给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同收取管理费上下约有1%的浮动。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

  •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税收,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

  • 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所以说,建筑工程的管理费并不是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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