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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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残疾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具体减免由各地政府来决定。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可按不同的纳税期限确定当期减征定额。对按月申报纳税的,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对按季申报纳税的,其当季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12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112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1125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四)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三)项所得,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4500元。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限额和期限,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国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减征个税公告
  •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残疾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将残疾证放在用人单位,对本人有什么好处?各地政策不一样,大体上是1、押证后,本人可以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根据本人要求,单位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实际工作。2、为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3、当事人不上班,也要按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至于对征用你的证,有没有现金补贴,国家没有相关政策。这块需要你和公司商谈,双方达成协议为佳。【摘要】
    企业招用残疾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知道答主花云儿,很高兴为你服务!码字需要时间,我正在为你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最佳答案,请不要着急,耐心等待~【回答】
    你好公司用到我残疾证有补助吗【提问】
    您好,请容我查阅相关资料。公司用残疾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享受优惠。【回答】
    员工没有点补助吗【提问】
    公司用到你的残疾证,应该也有相应的补贴。如安置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安置到实际工作岗位上工作,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公司要为当事人足额缴纳基础养老金、基础医疗保险、失业金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回答】
    你稍等,我再查查你的证被单位征用有多少补贴。请你千万不要急啊,我正在努力为你整理答案。不要着急啊。【回答】
    就光交的养老保险没有什么补助了吗【提问】
    您好,稍等,正准备资料,马上传上来。
    【回答】
    将残疾证放在用人单位,对本人有什么好处?各地政策不一样,大体上是1、押证后,本人可以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根据本人要求,单位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实际工作。2、为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3、当事人不上班,也要按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至于对征用你的证,有没有现金补贴,国家没有相关政策。这块需要你和公司商谈,双方达成协议为佳。【回答】
    不上班还扣保险费的【提问】
    不上班没有工资【提问】
    用你的残疾证,你可以和企业协商。如果能上班最好,人需要融入社会。上班可以多发工资,社保相对也交的多,退休后工资高。【回答】
    您好,请问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吗?我还可以继续为你服务。顺便请你动动发财的小手,帮我点亮五星吧。茫茫人海,相遇不易,顺祝好人一生平安!【回答】
  •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 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 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 怎样计算出当年的残保金金额呢?其实都是有固定的公式哟,下面我们来看看:
    上海市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是分档计算的不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
    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
    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上海来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来有信)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 上海,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社会共赢未来”为企业使命, 汇集业内精英,是以人事服务、综合福利、服务外包、咨询服务为主的人力资源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 残疾人在税收上享有的优惠包括: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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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系亲属残疾人个税减免,通常是指在纳税人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中,有残疾人存在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个税减免。然而,这一政策并非无条件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家庭的经济状况等。三、个税减免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直系亲属...

  •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残疾人开设的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减免。2. 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申请可以定额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资金扶持政策 1. 残疾人开设的公司可以申请创业扶持资金,包括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部分地方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残疾人创业基金,为残疾人创...

  • 1.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残疾人通过个人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时,无需承担增值税税负。2.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样免征增值税。此优惠旨在鼓励残疾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有偿服务,促进其就业。3.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

  • 另外,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会采用特定的优惠政策。单位在实际安置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免的政策。这意味着,这些单位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也激励了他们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的行动。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并且可以...

  •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最高5000元的扶持。-残疾人提供的个人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小规模的修理业、工业、商业等行业中的残疾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减免登记费用和管理费用。-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优惠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准备注册公司之前,建议联系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