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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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三)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第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
第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具...
关于环保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可以通过《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知悉,根据法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内容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
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所得”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附表五的第30行并对应到主表的第19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