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办法有哪些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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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出现了什么变化?有哪些特点?
全国统一标准,公平公正
原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又称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对外公布标准分为两级,即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机关。此次修订办法将全国标准进行统一,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四类案件——
1.偷税案件: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不设金额限制;
4.虚开普通发票案件: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增加救济措施,刚柔相济
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增加的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信息永久保存,留下污点
增加了“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条款。不管对外公布与否、从公告栏撤出与否,案件信息不会从当事人信用记录中删除,将伴随当事人一生,税务机关会对当事人持续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
体现了“黑名单”制度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进一步增加针对税收违法活动的威慑力。
但是可以看出一审和二审中在某些程序上是违法的,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上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你可以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的内部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你确实掌握了审判中法官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检察院立案,但是难度会比较大。建议你把判决书和...
孔子说:“出门办事如同去接待贵宾,使唤百姓如同去进行重大的祭祀,(都要认真严肃。)自己不愿意要的,不要强加于别人;做到在诸侯的朝廷上没人怨恨(自己);在卿大夫的封地里也没人怨恨(自己)。”仲弓说:“我虽然笨,也要照您的话去做。” 【评析】 这里是孔子对他的学生仲弓论说“仁”的一段话。他谈到了“仁”...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投诉。正规医院的每一项收费金额,都是通过当地物价局审核批准的,如果怀疑他们存在乱收费,可以到物价局投诉。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