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交税吗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交税吗
  •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交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征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4、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 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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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计入企业的损益,因此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拨款拨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后,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第七十六条、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 不需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不需要纳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性补贴不用交税 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某些财政性补贴,例如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技术研发补助等,这些补贴通常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补贴的具体税收待遇可能因政策而异,企业需关注相关政策规定。税收返还视为收入但需要特殊处理 公司有时可能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税款...

  •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交税.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

  • 政府补助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以下是关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所得税的 1. 政府补助的性质:政府补助通常被视为一种财政补贴或者转移支付,其目的是为了支持特定的项目、行业或者鼓励某些活动。这些补助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或经济目标,而非出于盈利的目的。2.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主要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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