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吗

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吗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方收取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收入,申报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作为支付方,支付违约金,对应为一项正常支出,应该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固定违约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
  • 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违约金不得扣除,但从不可扣除部分进行分析,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 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固定违约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固定违约金不得扣除,但从不可扣除部分进行分析,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由以上内容中没有违约金项目,得出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违约金。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固定违约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可以税前扣除
  • 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大全》是2006年2月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宋洪祥。详细目录:634.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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