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饲料销售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请问饲料销售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
  • 可以的。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不是所有饲料都免增值税,请看以下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 可以
  • 只有上述五类符合规定的饲料产品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其他饲料产品则不免税。

  • 饲料厂主要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详细解释如下:饲料厂在生产销售饲料产品时,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其中,主要的免税政策包括增值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一、增值税免税 对于饲料厂而言,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饲料产品,如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这项政策...

  • 饲料行业流转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应该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生产企业征收率为6%;小规模批发零售企业征收率4%)。饲料生产生产销售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为:(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

  • 因此,销售符合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 饲料公司作为销售饲料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增值部分征收的税,饲料公司在购买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部分都需要交税。二、企业所得税 饲料公司所得的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等后形成的净利润,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进行的一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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