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执行哪个文件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执行哪个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发生在2008年以前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该投资业务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应按照新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限,《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

  •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废止)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后收入减去成本的余额。此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若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

  • 1. 公司股权变更可能涉及多种税务处理。2.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股权转让人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确保股权转让所得不误认为是股息性质的所得。3. 个人所得税方面,若股权转让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需按20%...

  •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 征收营业税 ;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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