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都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都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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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不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由此可知所得税是以法人为单位进行核算的,一般是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视同收入,同时结转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京千佰汇财税公司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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