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需要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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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要窄,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三是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如将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无论货物的来源,企业所得税都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如果用作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又不作视同销售。而增值税规定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才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例如,企业销售代销商品和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的行为,不被视同销售处理。在视同销售行为中,企业所得税强调货物的用途,而非来源。例如,将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时,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处理,而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食堂时,则不视为视同销售。然而,增值税规定只有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行为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无需做纳税调整.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企业发生的将自有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1、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
我的建议,如果视同销售了,那么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一个明细科目专门用于核算视同销售的部分,这样在对税务局报送的利润表时就可以照这二个数合计填报,不用到年终汇算清缴时调整了。所涉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但按照现行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的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这样做既反映了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也使得接受捐赠方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本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