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 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 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 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 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 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 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 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 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例如: 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40000000元, 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3000000元。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 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 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40000000- 3000000=37000000(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 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 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 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 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 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 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 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 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 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 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 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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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回答】
新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其扣除比例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例如,假设某企业2006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根据新税法规定,...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依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大不可以超出当年营业收入的5‰。例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万元,因而只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5万元。此外10-5=5万元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万元,因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5万元。另外10-5=5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属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是6万元...
根据新《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然而,对于没有收入的企业而言,该如何处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呢?以一个公司当年没有收入,发生招待费5万元为例,我们来具体分析。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