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吗
  • 可叠加享受,但也有条件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情形: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6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
    案例1:A公司是一家外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0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10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A公司2010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A公司应纳税额: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规定,A公司2010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A公司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350-950)×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可以参照6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案例2:B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2014年9月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为560万元,请问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69号文第二条规定,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如企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C企业成立于2014年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又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请问这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C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吗?
    可以叠加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根据69号文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 有些情况可以叠加享受,有些情况不可叠加享受,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建议你咨询当地税务局了解详情。
  • 在常规情况下,企业只能选择适用西部开发的15%税率,享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则无法叠加。不过,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政府有出台特殊政策,明确允许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那么企业便可以叠加执行,获得更大幅度的税收减免。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叠加执行并非普遍适用的规则,而是一种特殊情...

  • 按照69号文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其余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叠加享受。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案是否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企业只能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享受。一旦选择,不得更改。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依据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的收入和扣除规定计算应纳...

  • (一)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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