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谈谈我国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税法的必要性

      1、从宏观角度的层面进行分析

      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为了避免效率损失,在实践中应该相对同一。所谓“效率损失”指的是制度效率产生的损失,它从一个方面折射出经济效率的损失,表现在:(1)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基本原则的运用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信息。税收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如果这两种制度相近,就会减少其在制定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基本原则差异。(2)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存在,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经济业务受不同制度管辖,宏观上造成法律选择的模糊,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互牵制会降低效率,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看则“显失公平”。

      2、从微观角度的层面进行分析

      对纳税人而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矛盾增加了纳税的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不但如此,在实务中由于纳税人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矛盾理解存在偏差,很有可能造成计算错误,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危险。因此,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矛盾与协调,作为微观主体的纳税人的呼声最高。

      二、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必要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在高度一致基础上相互衔接。1993年,随着《企业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的实行,使得税法和会计制度初步分离。1994年税制改革,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奠定了税法和会计制度分离的基础。2000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实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逐步扩大。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关系表现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需要对会计数据进行大量调整”。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差异调整的协调性欠缺,制度设计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带来诸多问题,必须通过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解决。

      (一)减少制度摩擦造成的税收征管效率衰减

      我国目前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虽在商品课税的各税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中。2000年新《会计准则》确定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在销售业务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职业判断对有关业务遵循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关于销售的确认、减值和损失的准备金提取,新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制度之间发生了较大变化。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就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颁布了规范性文件,但仍表现出规范性差、立法技术水平不高、法规存在漏空之处等问题,如非货币交易所得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没有确切范围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税法和会计制度在部分收入和扣除项目上的差异很难协调。制度之间的摩擦加大,其结果必然造成制度运行的效率衰减,税收目标难以实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所得税的缴纳很难控制和管理。

      (二)防止忽略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造成税收流失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设计过多地关注税收收入、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造成了税收法规过于复杂,并严重忽视了对税收自身效率的要求,忽略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税法留下了“漏空”,现实中会对征税人、纳税人的利益取向和行为选择产生复杂和广泛的影响,并最终形成税收流失。

      1、征税人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税法复杂和制度缺失,对税法执行把握不到位,或由于个人利益驱动滥用税收自由裁量权,造成税款少征或不征。

      2、纳税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规避税收征管,使少纳税或不纳税“合法”化。

      3、个别纳税人的税收违章行为会产生消极的社会示范效应,使诚实纳税人因感到“吃亏”而变得虚伪。

      (三)降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某些项目上“过度分离”,2000年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体系”,使纳税人在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时难以保证准确无误,既可能造成纳税人因税法和会计差异调整错误多交税款,也可能造成税务人员将纳税人的无知性不遵从认定为违法行为,致使纳税人被行政处罚,为此纳税人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研究税法(或有偿聘请税务代理),以正确缴纳税款,使纳税成本增加。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国务院分三批取消了税务部门69项审批项目(其中包括1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税务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审核,如《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前扣除与会计制度财产损失的列支规定不尽一致,纳税人对此扣除项目的处理可能和税务部门的判断相偏离,最终使纳税申报出现错误,而承担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四)提高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保证持续经营,必须进行风险防范。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对于市场风险防范的一般方法是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推迟收入的确认等。而现行的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对于计提的投资和其他各种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此种规定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影响的还是税基。19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瓦格纳在其税收原则中提出“涵养税源”的观点认为,课税不能妨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应避免对税源的危害,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地有助于资本的形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必然导致所得税的税基远远大于会计利润,造成企业的税负过高,持续经营能力下降。

      三、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的制度设计基础

      (一)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确立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吸引外资、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并行的“双轨制”所导致的矛盾日益尖锐。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主要有: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违反效益原理和适度原则,造成税收流失;税制不规范,不利于税收征管,增加了税收成本等。而从 加入WTO那天起,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公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由于各种原因,“两法”合并历经5年的讨论和期盼被一拖再拖,至今仍然未能实现,广大内资企业仍在苦苦等待。2006年9月,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际金融公司发布《2007年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改革之道》,在175个经济体中, 的排名由去年的108位上升到93位。但是在税收制度方面, 排名168位,表现很差。有关专家认为,导致 税收制度排名低的原因很多,但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并行,税负不公无疑是重要因素。2006年 11月10日是《 加入WTO议定书》审议通过5周年的纪念日,2006年12月1日是该《议定书》规定的5年过渡期届满期限,我国加入WTO议定书规定的

      绝大部分限制措施被取消,外资投资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以及产品外销比例要求等已经被取消,外资企业的优势更加明显,内资企业面临更严峻的生存危机。“两法”合并已成了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两法合并”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当务之急,有关部门要当机立断、越快越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了。为了促进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于2006年3月,先后赴广东、河南、陕西等地,就改革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在充分听取国税、地税、财政、商务等部门,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代表以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得出“在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将现有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科学结论,并将合并方向初步设定为“内资向外资靠拢,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特别是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限制”等方面。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断然将“两法合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

      (二)“两法合一”制度设计基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

      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不仅要通过税制要素体现不同投资者的税收国民待遇,体现效率和公平,还要从规范和易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税法和会计制度进行充分协调。鉴于现行所得税法规缺乏系统设计,税法和会计制度“过度分离”造成所得税的征纳混乱以及对税法和会计制度关系与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现状

      的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税法和会计制度关系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制度之间在某些扣除项目存在的永久性差异以及其他要素的基本一致性。

      1、在收入范围确定上税法应尽量向会计制度靠拢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范围的规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但税收法规又采取列举方法,确定了有关视同销售等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业务范围。就这一部分的税法制度规定,一方面表现为没有确定税法确认收入的原则,永久性差异范围过大,实践中难以对纳税人的业务做出分析和判断,如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边界不清,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无法准确调整;另一方面时间性差异的设计繁杂,对当期税款组织意义不大,如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上,会计规定可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中,税法规定记入当期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人除了需要调整当期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外,由于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后,会计中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和计税成本不同,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必须对差异逐年调整,纳税人很难将业务持续处理准确。如果此项业务的处理遵循会计标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税收收入总额不会减少,只会出现税款递延的情况。因此,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时,对诸如此类业务的处理,应尽量承认会计的标准。

      、税法适用诚信原则 。

      (一)理论上适用的可能性 。

      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认为,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运用信用法则的原理。 【1】我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具体分析如下:

      1、从公私法的融合趋势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如何实现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利益的冲突使得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划分遭到挑战,公法、私法的相互渗透、融合已经成为当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私法方面,现代民法对传统三原则做出了修正,出现了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新趋势,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公法性规范不断“侵入”私法的领地,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之不足;公法方面,国家的公共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要履行传统的政治职能,还要履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经济与工业的深刻变迁创设出的各种新的、政府所担负的义务” 【2】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参与、管理和干预,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在此过程中,国家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公权力方法,而且由于权力行使的界限,国家还要借鉴和引入大量的私法的调整方法以弥补传统公法调整的不足。诚信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规范和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领域得到广泛适用。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产物之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具有所谓“公法”的特征,而且还同时具有很强的“私法”色彩,当然可以适用诚信原则。

      2、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道德伦理在法律中地位的提高,国家对私法干预的强化,诚信原则已经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信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例如,在行政法上,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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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改革应从完善税收立法开始。必须通过立宪,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强化法律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制定《税收基本法》,作为所有税收法规的母法,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其次,扩大司法审查的覆盖范围,使法院能审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挑战其权威,对税法进行监督和修正。

  • 制定税收基本法,保障纳税人权利实质所归 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在税法领域必然要求体现为纳税人权利本位。制定一部系统彰显纳税人权利、促进纳税人权利充分行使的《税收基本法》,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一)基于 理论的纳税人权利保障 视角下税及纳税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使我们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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