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问题

发出商品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问题
  • 税务上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产品已发出,取得索要货款的权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产品虽然发出,结合试用合同,未取得索要货款的权利。给税务局解释清楚,取得税务局不作收入的认可。
    我认为此设备从正常的“库存商品”科目明细账,转入“库存商品”的试用仓库及明细,便于财务上管理
  • 我也同意你用“发出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5)发出商品可凭下列三条掌握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 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财税[2005)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3、企业购销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
    但是你的期间太长了,超过一年了,可能就不能这么做了。要确认收入。
  • 发出商品会计收入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5点: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强调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交付实物,注意货款、发票及提货单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强调交易是否完成,销售是否成立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强调收入金额能否合理估计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强调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强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否合理估计
  • 1. 风险报酬转移的判断:在商品发出后,收入的确认首先要考虑的是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买方。这意味着,只有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客户时,收入才可以被确认。例如,在某些销售合同中,可能会规定商品的所有权在交付后转移,此时风险也随之转移。当商品发出后,确认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会计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

  • 您好!商品发出时,首先需要确认收入实现。在财务处理上,这一步骤是必要的,以便进行正确的纳税处理。同时,预先缴纳税款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这样可以确保税务合规。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应将已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这一大类下的“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这有助于清晰地追踪税款支付情况。在实际操...

  • 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按成本价记账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记账 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发出商品

  • 贷:发出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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