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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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残疾人员工资、研究开发费
  • 加计扣除领域说明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加计扣除重点条件说明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加计扣除经费及配套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
  •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要符合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条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

  • 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特定支出可以加计扣除。此规定涉及两个主要方面。首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进行这些开发活动所投入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在实际扣除基础上,额外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

  • ①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②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

  • 合理的支出。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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