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应纳所得税

如何调整应纳所得税
  • 需要调整的就是业务招待费,按照扣除标准,应当将招待费进行调整。即,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核销,但最高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在这里就是7106x60%=4263.6,而555674.47x0.5%=2778.37,所以,就你提出的问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超出税法规定的部分(7106-2778.37)4327.63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增加项处理。
    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还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你要分析抽出的费用是哪些,看是房租还是租凭费、业务招待费等。

      许多企业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进行帐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帐务调整,势必会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它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就会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而已作纳税调增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如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就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计征,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在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根据汇算清缴后帐务调整的原则,举例说明帐务调整方法
      (一)调增调减利润的会计帐务处理
      例1:某企业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利润总额为600000元,所得税为198000元。调增当年度利润19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1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属于纳税调减项目的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属于纳税调增项目的有:滞纳金2000元,被没收财产损失2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被没收财产损失、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帐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帐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利润调整的参照(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帐务调整。
      例2、某企业1999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⑴若企业少记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13.2万元(40万元×33%)一倍的罚款。⑵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帐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42.9万元(1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帐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作帐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42.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429000
      贷:银行存款 4290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借方余额,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会计帐务调整。但是应注意弥补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时,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弥补情况。
      例3、某公司上年度发生亏损15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9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14.52万元[(59-15)×33%]。
      二、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提上年度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 这没有办法,想给国家多纳税,你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自己的收入,才能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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