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缴给总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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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如安徽省、广东省地税部门曾规定。
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
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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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如安徽省、广东省地税部门曾规定。
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
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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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 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如安徽省、广东省地税部门曾规定,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同时,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
那么,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我们可以就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解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问题,同时解决单位内部发生应税行为不纳税问题。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因此,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对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 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我感觉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分机构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上缴了管理费用之后,可以做下面的分公司分录。分公司分录:借: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生产成本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拓展资料:会计分录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指明应借、应贷账户的...
上缴管理费是一种企业或个人向管理部门缴纳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维持企业或组织的正常运转。具体来说,上缴管理费是企业和个人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或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这笔费用主要用于管理部门的日常运作、人员工资、设备维护以及各类服务...
具体来说,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将管理费上缴给上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时,这笔钱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支出。这些支出反映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了保持高效运作、实现战略目标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上缴的管理费是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上缴的管理费在企业财务报告中,通常会被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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