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 、“两税合并”对大多数跨国公司在“汇出利润”方面影响不大,但是对其以“人民币利润”增资扩股、开办新项目等“以外引外”的形式有一定的影响
跨国公司汇往其母国的“汇出利润”是否能够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不但取决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取决于其母国与我国之间签定的税收协定,即其母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但是,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都未实行税收饶让。因此,对于大多数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母国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其从我国汇至其母国的利润之中所包含的税收优惠并不能全部在其母国得到饶让,也就是说,在“汇出利润”上,大多数跨国公司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我国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实惠。这些因素造成了跨国公司在“汇出利润”方面并不十分敏感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可以这样说,“两税合并” 对跨国公司在“汇出利润”方面影响不大。但是,有部分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及知名跨国公司,为了对 市场进行战略布局,其习惯于以先设立地区总部或投资性公司、先布一、两个点等形式开局,在这些公司有人民币盈利后,用人民币利润进行增资扩股,或投资新的公司、布设新的“战略节点”。“两税合并”实施后,实际税负的增加将会减少这些跨国公司的人民币利润额,影响其“人民利润再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这一“以外引外”的重要形式在常州市的开展。
三、“两税合并”对常州市开发区及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1、“两税合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常州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吸引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却又提高了各省级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吸引力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将不再局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区外的企业一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将享有15%的优惠税率。这意味着除常州高新区以外的常州市一般开放园区,包括各省级开发区,在税收优惠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吸引力将与高新区相同。从整体上看,这将在全市范围内增加引进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行载体数量,有利于更多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但从常州高新区自身发展来看,留住区内现有企业以及吸引新企业进驻的工作难度将加大。
2、“两税合并”为常州市引进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一次历史性契机
对于目前执行33%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实施,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降低到25%,税率下降幅度达到了8个百分点。这将有利于我市借此历史性机遇,大力引进外资发展以生产 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提高我市的服务业整体水平,增强我市服务业对制造业大项目的承载能力。
3、“两税合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1)“两税合并”对赢利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将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在外商投资盈利企业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享受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部分企业将享受照顾性过渡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负压力。过渡期结束后,国家将按新的25%或15%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来进行征税,届时企业利润或多或少都将受到不利影响。另一类是享受到一半“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按照草案规定,将能按原有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税负压力。优惠期限结束后,由于税率的提高,企业利润也将有所减少。
(2) “两税合并”对盈亏持平企业或亏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影响有限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负仍然以企业获得的年净利润为基数计算,因此“两税合并”对盈亏持平或亏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影响有限。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过渡期优惠期限”将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届满将不再重复计算。因此这些企业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出现盈利,那么还能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所带来的好处。而如果这些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在5年过渡期内一直没有盈利,那么等优惠期限届满后,企业最终将不能享受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 税率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对于一般企业,新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了20%;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降为20%;而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甚至可以降到15%。2. 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原有的税收优惠范围,增加了...
1. 税率的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统一设定为25%,相较于旧法的税率档次更加简化,同时也降低了部分企业的税负。2. 税前扣除的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规定更加严格,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和费用,不再允许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企业逃税的空间。3. 纳税人的认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纳税人...
为保证税款不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套对会计信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2.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措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在国际上,居...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4]具体规定增加把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明确规定为“不征税收入”,而把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