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税法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哪些应确认为收入,哪些不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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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存货发出(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
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属于非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再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给职工,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自产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职工、企业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自产产品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即职工向企业提供了职业劳务、自产产品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项目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1.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且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税法赋予了八种特殊情况下,货物被视为销售的行为:第一种,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如同直接销售;第二种,销售代销商品,需承担销售责任;第三种,同一机构内部货物转移,但跨县销售则视为视同销售;第四种,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营利项目,增值税需视同处理。这八种行为在增值税计算上虽一视同仁...
税法上视同销售的8种行为,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除第一二项要作销售收入处理外,其余六项都可以不做销售处理,只将视同销售的税款及成本,结转到各相关的科目就行了,第三项只需要做内部调拨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