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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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有关个税减免的有关政策,文件较大,请尽量耐心看一下吧——
《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有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一、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O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O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O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O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O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D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O
11.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O
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O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O
三、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
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O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O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O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 1999] 178号文件,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自1999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O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12年计算O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O
(5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O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 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的审批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减税项目"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 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9、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2、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4、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5、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7、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19、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21、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在 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 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 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 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 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参考资料: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政府网
根据 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一些情况下是可以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免税情况:一、基本生活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如工资收入、劳务报酬等在一定金额以下是免税的。目前这个免税额度是每月5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月工资没有超过这个金额,那么你就不用缴纳个人所...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去税务局进行申请即可。
对于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个人,其取得的稿酬所得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通常涉及到作品的出版、发表等方面,具体免税条件需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免税项目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税的情况:1. 特定优惠期间免征个税。在某些特定的节假日或优惠活动期间,政府可能会宣布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措施,以鼓励消费、促进经济发展。此外,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从业人员,也可能在特定时间段内享受个税免征的优惠政策。2. 特定收入或项目免征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收入,而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