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 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 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17)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 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1)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2)按照《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23)《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5)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26)按照《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在 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 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 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 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 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 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参考资料: 政府网-六大专项附加,如何抵扣个税?
  •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关于免税或优惠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它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对于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等。

    2、法定减征项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其他相关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实施过程,我国根据各个时期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个人在国内二级证券市场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下岗再就业人员实行优惠政策等。
  •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 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关于免税的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 法律分析: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

  •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 政府参加...

  • 3、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1、熟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教育、医疗、住房等方...

  • 一、基本生活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如工资收入、劳务报酬等在一定金额以下是免税的。目前这个免税额度是每月5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月工资没有超过这个金额,那么你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特定...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包括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基本减除费用。其中,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住房租金、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具体扣除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制度规定而异。此外,个人所得税还有基本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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