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暂估10成本是按总合同还是分合同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暂估10成本是按总合同还是分合同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按照预售收入的毛利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暂估成本。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可以。根据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得知:预估费用没取得发票,应当按照发票金额暂估,暂估的金额不许超过25%,所以预估费用没取得发票可以暂估10%。

  • 具体计算办法和公式:暂估成本=不含税收入=73008.84元。

  • 算的。暂估成本如果按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其他法定证据资料,对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暂估,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票以及其他法定证据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

  • 暂估成本就是购进的物品已入库,但是结算用的发票等手续没有到,为了账实相符,库存商品先入上账.待以后月份发票收到后,将原先入账分录用红字原笔重回,再按发票重新做一回购进即可.一、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款;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

  •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是否影响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发票未收到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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