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需备案吗?

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需备案吗?
  •   是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做事前备案。
      一、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文件依据:
      1.《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号)
      三、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4.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 “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需备案吗?”我想知道你们公司最后备案了吗亲。都需要什么资料,我也要面对这些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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