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所有在报告上签章的人员,谁能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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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决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这一责任。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本题考核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根据我国《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您好!我认为应该是单位负责人,仅供参考。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督促其认真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造成无法追究责任,有可能发生签章人员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法律分析: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理由推脱这一责任。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他们需要在报告上签字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明确责任主体能够避免签章人员互相推卸责任。财务会计报告不仅仅是会计工作成果,更是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面总结。报告的编制是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结果,而非个人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反映了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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