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和纳税调整财税处理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计税基础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时,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转回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分析
    年初是多数企业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企业要为汇算清缴做各种准备工作。由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提醒企业应注意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的纳税调整问题。
      【案例】宝连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母公司的统一安排,该公司于2008年底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并于2009年1月底补提2008年底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2009年度因处置固定资产而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25万元,转回坏账准备为10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
      上述案例中,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所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可以分为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两种情形,下面分别进行解析。
      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的纳税调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属已发生减值的,应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将该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宝连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母公司的统一安排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属于尚未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为例,下同)。那么,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一定要进行纳税调增?笔者认为,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
      1.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已计入当期损益中,使利润总额减少,在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得到的,因此凡是对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一致的业务都要作纳税调整。宝连公司于2008年底计提的坏账准备80万元,影响了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全额调增。
      2.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未影响当期损益,不需要作纳税调增。调减了下期初留存收益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作纳税调增要取决于汇算清缴时是否已经调减了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在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事项可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如果汇算清缴表中已经调减了利润总额的资产减值损失,应作纳税调增,否则就不需要调增。宝连公司于2009年1月底补提的2008年底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只是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没有调减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因此可以不作纳税调增。
      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的纳税调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当已计提减值损失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应该在原已计提减值损失的限额内转回;处置有关资产时,应将其所对应的减值损失部分予以转销。无论是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还是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销资产减值准备,都会增加或是相对增加当期利润总额。只不过转回时,是直接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转销时,会因转销资产减值准备而使得结转的资产处置成本减少,因此增加或相对增加了所处置资产的处置损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的纳税调减问题,同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是否作纳税调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已影响了当期损益,二是所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当期已作纳税调增。2009年度宝连公司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25万元,转回的坏账准备为10万元,其中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于2009年1月底补提的,并且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虽然增加了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但也不能作纳税调减。而转回的坏账准备是在2008年度计提,并在当期已作纳税调增,因此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作纳税调减。
      2.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不影响当期损益,无需纳税调减。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调增了下期初留存收益的,是否需要作纳税调减取决于汇算清缴时是否已调增了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如果已调增,就应该作纳税调减。2008年度宝连公司转回2005年度计提并已作纳税调增的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经核实确认,该存货早已销售出去,在销售当年度的盈利状况比较好,就没有将该存货跌价准备转销,拟留待以后年度调增盈余。本年度改变了原来的设想,把它全额转增了资本公积金,该项转回不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所造成的纳税调整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关于资产的计价基础方面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是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不作调整。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历史成本只是资产计价基础中的一种,并且在后续计价时需要对资产减值情况时常进行测试,如发生减值时,就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将其账面价值减计至可回收金额;价值恢复时,再转回已提的减值损失,从而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呈现出不一致的现象,两者的差额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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