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是个体经营户,怎么在地税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厂叫所得税,不是个人所得税,直接去税务局,然后他们会很、给你一张表格,如实填写营业额、成本等等,然后他们就会帮你算的
-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 - 用户进入地税申报网页,在个体工商户个税申报窗口填报即可。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方法:
1、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2、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
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
申报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2、申报地点:在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 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 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 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 境内没有户籍的,向 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 经济网-南宁鼓励企业和个人进驻东盟商务区 高补贴达10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 在地税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进入地税申报网页,在个体工商户个税申报窗口填报即可。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不是下载所得税你要先向专管员去核定税种;核定好后报税表格就会出现了,不用自己下载
个体工商户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涉及的是“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通常会采用带征的方式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收。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收入,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会...
个体户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根据其经营收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纳税项目和税率。对于那些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体户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例如,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个体户可以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免税待遇,同时...
个体工商户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不同,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部门的管理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通常采用带征方式。这种方式旨在简化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处理流程,同时确保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带征办法主要是通过定期申报和缴纳的方式进行。
个体户纳税办法由税务局确定,主要分为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对于查账征收,个体户需要首先按销售收入交纳3%的增值税给国税。接着,地税会收取附加税费,具体包括:按实际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市区税率7%,县、镇税率5%,农村税率1%;按实际增值税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3%;按实际增值税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比照执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有...